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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浙江省药品采购平台暂停交易产品恢复在线交易资格工作办法(试行)》规定,我中心对企业申请恢复在线交易的产品进行了梳理和评估。现将拟恢复在线交易的产品予以公示(详见附件*)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反映问题的方式
在公示期内,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向我中心反映问题。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,应加盖单位公章;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,建议署本人真实姓名,并注明联系方式。
二、要求
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反对无中生有和诬告。
三、公示时间
从****年*月**日至*月**日止。
四、其他事项
*.请相关生产 企业 于公示期内递交恢复在线交易产品的全国最低在线交易价格(详见附件*)至我中心,全国最低在线交易价格为截止****年*月**日(含)前以省为单位(范围不包含广东、福建、重庆。其中低价药产品还可不包含浙江)集中 采购 且在线交易价格信息,含已产生中标结果待执行产品。
*.公示结束后,将根据规定开展价格梳理和配送关系建立工作。
*.联系方式:****-*****-*、****-********;
联系地址:杭州市拱墅区凤起路***号三楼(之俊大厦西侧裙楼)。
附件:* .拟恢复在线交易的产品.***
*. 价格申报表.***
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
****年*月**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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